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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6-03-17 10:08:06    来源:    浏览量: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蓬安县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严打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同时对小微市场主体包容审慎监管,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4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在辖区某日杂五金经营店日常检查中,查获待售的假冒南孚1号电池22粒、7号电池14粒,经扫码查验及厂家鉴定,上述电池均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案涉电池由家属购进,其无法提供购销凭证和进货渠道,亦不明购进价格,仅按惯例标价销售。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既侵害商标权利人知识产权与商业利益,也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属市场监管重点查处范畴。本案中,执法部门坚守法治底线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彰显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坚定决心;同时考量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依法从轻处罚,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避免小微市场主体承担过重经营成本。此次执法既以罚惩形成侵权震慑,强化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又通过普法引导明晰进货查验、留存凭证等经营规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既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为小微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提供指引,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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