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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安县某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5-12-05 10:04:08    来源:    浏览量:

       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与“教育处罚结合”原则,蓬安县市场监管局聚焦食用农产品安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优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蓬安县某蔬菜经营部的二荆条抽样送检,9月30日确认噻虫胺超标(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经查,该经营部于2025年9月2日从流动商贩处购进该批次二荆条24.9斤,未索证索票,已全部售出,货值124.5元。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于10月15日责令其整改并给予警告,10月21日复查确认整改到位。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进货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鉴于其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相关规定,从轻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中,执法部门既坚守法治底线,对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彰显了维护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整改、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避免了个体工商户因轻微疏忽承担过重成本。

      此次处理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通过责令整改、政策引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树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合规意识,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这一实践不仅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更为农贸市场内个体摊贩等小微市场主体的规范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推动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市场经营氛围,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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