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10 17:22:10 来源: 浏览量:
为切实保障民生领域价格秩序稳定,践行党中央、国务院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公用事业监管职责,聚焦群众关切的天然气收费问题,通过精准执法、柔性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助力企业规范经营,为县域民生行业健康发展筑牢监管屏障。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价格监管检查中,发现蓬安县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对两户特殊用户收费单价与政府定价存在差异。
经查,当事人主营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根据《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顺价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蓬安发改价格〔2021〕5号)规定,2021年4月1日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2.37元/立方米。但当事人未按该标准执行,据统计,当事人累计向两家敬老养老机构用户多收天然气费4363.637元。2025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当日即完成全额退款,无违法所得。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以及《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顺价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蓬安发改价格[2021]5号)中关于养老福利机构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具体要求,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天然气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存在多项法定从轻、免罚情节:1.全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收费记录、用户清单等证据;2.部分违规行为(**敬老院收费单价纠正)在核查前已自行整改,整改主动性强;3.违规范围仅涉及2户特殊用户,多收金额较低,未引发投诉举报或不良社会影响;4.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日全额退还多收款项,及时挽回用户损失;5.经约谈确认,违规系对政策文件理解偏差导致,无主观恶意,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与内部管理;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无既往行政处罚记录,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多收价款全部退还按无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天然气作为关乎群众基本生活、特殊群体保障的公用事业产品,其价格执行的规范性直接体现民生保障力度与市场监管精度。
从监管层面看,执法部门未因“违法即处罚”的简单逻辑行事,而是通过全面核查违法情节、主观过错、整改效果,区分“恶意违规”与“过失偏差”,在坚守“政府定价不可违”法治底线的同时,给予非主观故意的市场主体纠错空间。这种方式既避免了企业因轻微过失承担过重经营成本,也通过“责令改正+政策宣讲”的组合措施,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要求,从源头减少后续违规风险。
从民生保障层面看,该案的查处直接为养老机构挽回经济损失,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优先保护;同时,通过个案警示,推动辖区内公用事业企业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确保政府定价政策落到实处,防止类似“微违规”损害群众利益。
此外,该案进一步丰富了蓬安县柔性执法实践样本:在民生领域监管中,既要通过严格执法震慑严重违法行为,也要以“教育纠偏”为导向,平衡监管力度与服务温度,最终实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群众权益、助力企业发展”的多重目标,为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民生领域的监管智慧。